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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热点来了
江苏青年网 / 江苏青年网 / 2024-04-16 14:29 / 阅读109 次

NO.1

在企业招用人才方面,江苏省主要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江苏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江苏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NO.2

在创业方面,江苏省主要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图片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江苏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江苏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NO.3

企业去年招用失业人员、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因为不了解文件政策,没有申报享受重点群体优惠,现在还可以享受吗?

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NO.4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实际工作不满一年要如何计算、享受优惠?

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具体公式如下: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NO.5

重点群体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保险金,能否继续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不能继续享受,从事个体经营可以继续享受。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群无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故企业不能再继续享受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未对缴纳社保等作出限制,如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一段时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保险金,可以继续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NO.6

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该人员也为重点群体人员,两项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能同时享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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